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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 电网侧独立储能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由全体工商业用户按月分摊

近日,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答复关于加快发挥青海清洁能源优势实现绿电价值的建议。

文件提明确,关于“容量补偿”建议,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为,为充分体现独立新型储能对电力系统的支撑调节价值,兼顾用电侧承受能力和储能建设运营单位合理收益,电网侧独立共享储能电站可获得的容量补偿电费应根据容量补偿标准和月度平均可用容量确定,电网侧独立储能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由全体工商业用户按月分摊。

下一步,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按照省政府工作安排,加大成本测算力度,持续完善细化新型储能电价机制思路,在征求各方意见后,力争年内出台我省新型储能价格支持政策,引导储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原文如下:

关于加快发挥青海清洁能源优势实现绿电价值的建议——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41049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省能源局:

现就段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发挥青海清洁能源优势实现绿电价值的建议”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出台储能电价政策,支持各类技术路线的新型储能发展,有利于提升电力系统新能源消纳、灵活调节和安全稳定运行能力。按省政府工作要求,我委已完成《关于建立我省新型储能价格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主要内容包括:重点支持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重力等形式的新型储能技术的发展;根据储能应用场景,按电源侧、用户侧、电网侧,分别建立完善适应新型储能发展的价格机制和参与市场交易的机制,鼓励新型储能自主选择参与电力市场,通过价格机制和市场化方式引导,充分发挥新型储能技术优势,提升新型储能利用水平,保障储能合理收益;明确了电能量市场价差收益、参与辅助服务市场收益、容量租赁收益、容量补偿收益四个路径,并支持电网侧共享独立储能积极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正在开展意见征求工作。

关于您提出的“容量补偿”建议,我委认为,为充分体现独立新型储能对电力系统的支撑调节价值,兼顾用电侧承受能力和储能建设运营单位合理收益,电网侧独立共享储能电站可获得的容量补偿电费应根据容量补偿标准和月度平均可用容量确定,电网侧独立储能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由全体工商业用户按月分摊。

下一步,我委将按照省政府工作安排,加大成本测算力度,持续完善细化新型储能电价机制思路,在征求各方意见后,力争年内出台我省新型储能价格支持政策,引导储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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