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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电力服务"两个细则"发布: 容量5兆瓦/2小时及以上的新型储能电站可参与

中国储能网讯:3月8日,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征求《山东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山东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规范性文件意见的通知。

文件中提出,独立储能电站是指以独立主体身份直接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由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理、容量5兆瓦/2小时及以上的新型储能电站(不含抽蓄),包括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储能等。

独立储能电站应具备一次调频功能,并保持一次调频功能投入,一次调频投/退信号应接入电力调度机构。独立储能电站一次调频的死区、调节容量、调节速率、调节精度、响应时间等性能指标应满足国家标准要求。当电网频率波动时应自动参与一次调频,未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不得擅自退出一次调频功能。对独立储能电站一次调频的可用率和性能进行考核,月度累计考核电量不超当月上网电量1%。

新能源电站应严格按照项目接入批复方案的要求配建或租赁储能装置。场站实际配建或租赁储能容量不足的,按照未完成储能容量对应新能源容量规模的2倍停运其并网发电容量,直至满足接入批复方案要求为止。因电网安全或调峰等原因需要而限制新能源电站出力时,电力调度机构可通知该新能源电站将全部机组停运。

独立储能电站应具备AGC功能,能够接收并自动执行电力调度机构远方发送的AGC指令。新建独立储能电站应在正式投产前,完成AGC功能调试并投入。对电站AGC性能、投运率和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月度累计考核电量不超当月上网电量的2%。

原文如下:

山东能源监管办关于征求《山东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

《山东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规范性文件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山东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规范,我办组织编制了《山东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山东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现向各单位征求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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