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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加快已纳规核准的抽水蓄能电站建设进度

9月23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深化大气污染治理推进实现“十四五”空气质量目标的实施意见。

文件提出,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低碳能源。全省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16%以上,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27%以上。制定《关中地区能源结构调整方案》。加快已纳规核准的抽水蓄能电站建设进度。

原文如下: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大气污染治理推进实现“十四五”空气质量目标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24〕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全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标本兼治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深化全省大气污染治理,统筹高质量治标与有序治本相结合,推进实现“十四五”空气质量目标,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全省PM2.5浓度不超过35微克/立方米,重污染天数不超过2.2天,优良天数不少于303天;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4.24万吨、2.22万吨。西安市、咸阳市、渭南市努力退出空气质量全国重污染城市行列,其他城市排名进位。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产业结构。

1.严格准入要求。

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各项准入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对属于节能降碳工业重点领域的新建项目必须按照能效标杆水平建设。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项目,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国家相关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涉及产能置换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经认可的置换方案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相关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加快推动产业结构升级。

制定《关中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用好大规模设备更新相关政策,支持限制类项目升级改造,关中地区逐步退出未完成升级改造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不断提高能效标杆水平产能占比。〔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各市(区)制定计划,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装备。逐步淘汰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步进式烧结机和球团竖炉以及半封闭式硅锰合金、镍铁、高碳铬铁、高碳锰铁电炉。2024年10月底前,宝鸡市、渭南市、韩城市完成炭化室高度4.3米及以下焦炉淘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持续推动传统制造业升级改造。

中小型传统制造企业集中的城市制定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和专项整治方案,以产业园区为载体,加快城市建成区内中小型传统制造加工企业升级。减少独立焦化、烧结、球团和热轧企业及工序。到2025年,短流程炼钢产量占比达15%。〔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兴化集团搬迁改造。〔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国资委、陕西延长石油集团、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

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提高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西安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关中各市(区)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线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环境监测、环保装备、环境咨询、深度治理等领域培育若干龙头企业。(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能源结构。

6.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低碳能源。

全省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16%以上,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27%以上。制定《关中地区能源结构调整方案》。加快已纳规核准的抽水蓄能电站建设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严格合理控制关中地区煤炭消费量。

关中地区实现煤炭消费负增长。制定关中地区煤炭消费替代管理办法,新、改、扩建用煤项目,替代方案不完善的不予审批;煤矸石、原料用煤不纳入煤炭消费总量考核,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措施。合理保障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量。〔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积极推进燃煤锅炉关停整合。

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关中各市(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燃煤锅炉,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农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汉中市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关中各市(区)充分发挥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能力,对其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关停整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提高关中地区工业炉窑清洁能源利用水平。

关中各市(区)不再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新、改、扩建熔化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原则上采用清洁能源;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改用清洁能源替代。(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持续推进散煤治理清洁取暖。

延安市、榆林市保质保量完成清洁取暖改造任务。以关中3个重点片区(杨凌片区、鄠邑兴平片区、高陵泾阳富平片区)为重点,开展优化提升清洁取暖行动。〔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在关中3个重点片区同步实施农房危房改造、农村抗震改造和既有农房节能改造,提升农房建设品质和建筑能效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快城市供热结构调整。

制定《关中地区供热结构调整方案》。实施大唐富平电厂向富阎新区供热项目、大唐秦岭电厂向华阴供热项目。加快西安垃圾焚烧厂配套供热管网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热能供暖面积提高到7000万平方米。关中各市(区)新建居民住宅、商业综合体等必须使用清洁能源供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交通结构。

12.优化调整货运结构。

出台《陕西省交通运输结构调整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推动打造清洁运输先行引领区,培育一批清洁运输企业。在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有色、水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铁路专用线和联运转运衔接设施建设,扩大现有作业区铁路运输能力,对关中各市(区)铁路场站进行适货化改造。〔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落实〕

13.强化移动源综合治理。

支持柴油货车进行污染治理。推动老旧铁路机车淘汰,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铁路内燃机车“冒黑烟”现象。西安咸阳国际机场桥电使用率达到95%以上。〔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部机场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全面保障成品油质量。

坚决打击非标油品,对成品油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等全环节加强监管。(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西安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对成品油流通领域开展监督检查,全面清理整顿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和黑加油站点。(省商务厅牵头,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中柴油抽测频次,对发现的线索进行溯源,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面源污染防治。

15.综合治理扬尘污染。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和2024年度工作要点中各项扬尘污染管控措施。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46.5%。(省林业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

新建矿山原则上要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或采用其他清洁运输方式。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关闭。〔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

健全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提高离田效能,关中3个重点片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7%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在依法划定的区域内,禁止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加强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

聚焦重点时段,加强禁燃区内禁燃监管。(省公安厅牵头,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多污染物减排。

19.全面推进VOCs综合治理。

污水处理厂(站)排放的高浓度有机废气应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排放的有机废气应密闭收集处理。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按照要求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有序开展重点行业深度治理。

完成国家下达的钢铁、水泥、焦化超低排放改造任务。推进玻璃、石灰、矿棉、有色等行业深度治理。加强生物质锅炉监管,推进整合小型生物质锅炉,积极引导大型生物质锅炉(含电力)开展超低排放改造。2024年审查通过环保绩效B级及以上和引领性企业100家左右。〔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加强恶臭异味污染治理。

开展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排查整治。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要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2.稳步推进农业氨污染防控。

推进化肥减量增效,推广低蛋白日粮技术,减少氨排放。鼓励生猪、家禽养殖场实施圈舍、粪污输送、存储及处理设施封闭改造。在关中各市(区)规模化养殖场全面推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制度,强化日常监督指导。(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23.完善政策机制。

完善差异化电价制度、清洁取暖“煤改电”及采暖用电销售侧峰谷电价制度。督促指导各地建立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联动机制,落实好清洁取暖气价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做好做实项目储备,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优化完善散煤治理清洁取暖补助政策,出台激励政策,支持超低排放改造、VOCs源头替代、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开展绿色债券信用评级,提高绿色债券的信息披露水平。(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省界新建高架源重点项目环评一致性会商。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优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完善应急减排清单,落实响应措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加强能力建设。

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建设,完善大气环境和污染源在线监测体系。建设省级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提高基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完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开展地方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加强决策科技支撑。〔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5.严格监督执法。

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第三轮省生态环保督察的重要内容。持续开展常态化督导帮扶、“利剑治污”专项执法行动,推动联合交叉执法。(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6.加强组织实施。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各市(区)要出台本地实施方案。省级各牵头部门加强综合统筹和组织协调,省级参与部门按照职责共同抓好各项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开展全民行动,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大气污染治理,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方案实施过程中要坚持依法行政,防范化解风险,确保平稳有序。(省大气专项办组织,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各市(区)2025年空气质量考核指标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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