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储能网讯: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75号)显示,经查,陈骞作为鹏辉能源的独立董事,陈骞配偶的证券账户在买入鹏辉能源股票六个月内卖出,有关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陈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原文如下:
关于对陈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骞:
经查,你于2016年5月起至今任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辉能源或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11月22日及23日,你配偶的证券账户通过二级市场买入鹏辉能源股票共计73,900股,买入均价52.82元/股,成交金额3,903,030元;11月23日及24日,该账户卖出鹏辉能源股票共计73,900股,卖出均价53.82元/股,成交金额3,977,451元,该次交易所得收益已上交公司。
你作为鹏辉能源的独立董事,你配偶的证券账户在买入鹏辉能源股票六个月内卖出,有关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督促配偶及其他亲属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