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唐山市关于加快推进储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本意见所指新型储能产业是指以电化学储能、压缩空气储能、飞轮储能、电磁储能、储氢等方式为主的独立、共享储能或用户侧储能等(抽水蓄能、新能源发电配建储能除外),以及储能材料、核心设备、系统集成、检测建设运维、储能应用、回收利用等储能制造业领域。
支持“新能源+储能”一体化模式开发。鼓励市内新增及已建成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垃圾焚烧电站等新能源发电站配套建设新型储能设施。鼓励新能源发电企业采用购买或租赁方式获得共享储能电站服务,实现新能源电站以自建、租用或购买等形式配置储能,以共同建设、租赁容量的模式实现配置储能,发挥储能“一站多用”的共享作用。
大力培育“独角兽”储能产业企业。支持储能产业企业开拓市场,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规模,利润率达到全省同行业平均水平以上的我市储能产业企业,给予企业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可根据经营业绩提前申请奖励,由相关部门制定标准并认定后予以提前支付。
大力培育“专精特新”储能产业企业。对新认定的在储能产业领域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
大力培育储能产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对储能产业新获评国家级储能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支持储能技术引进。对储能产业企业从国务院及各部委直属的科研院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引进储能领域技术,按合同当年实际支付技术交易费用的50%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支持建设储能产业研究院。对企业与“双一流”建设高校在唐共建(或“双一流”建设高校独立建设)储能产业研究院,并经市级部门认定或挂牌,且每年度与唐山本地企业技术转让或技术服务合同实际发生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合同实际发生额的10%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以上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原文如下: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关于加快推进储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唐政办字〔2024〕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唐山市关于加快推进储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2024年修订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31日
唐山市关于加快推进储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2024年修订版)
为落实国家和省储能产业布局,推动我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工业经济新增长点,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提供重要支撑,根据省储能布局规划及我市储能发展现状,制定本意见。本意见所指新型储能产业是指以电化学储能、压缩空气储能、飞轮储能、电磁储能、储氢等方式为主的独立、共享储能或用户侧储能等(抽水蓄能、新能源发电配建储能除外),以及储能材料、核心设备、系统集成、检测建设运维、储能应用、回收利用等储能制造业领域。
一、建立储能产业企业激励机制
1.大力培育“独角兽”储能产业企业。
支持储能产业企业开拓市场,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规模,利润率达到全省同行业平均水平以上的我市储能产业企业,给予企业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可根据经营业绩提前申请奖励,由相关部门制定标准并认定后予以提前支付。
2.大力培育“专精特新”储能产业企业。
对新认定的在储能产业领域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
3.大力培育储能产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
对储能产业新获评国家级储能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4.支持新增规上储能产业企业。
对新建储能产业相关项目形成的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二、加大储能项目政策引导
5.支持“新能源+储能”一体化模式开发。
鼓励市内新增及已建成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垃圾焚烧电站等新能源发电站配套建设新型储能设施。鼓励新能源发电企业采用购买或租赁方式获得共享储能电站服务,实现新能源电站以自建、租用或购买等形式配置储能,以共同建设、租赁容量的模式实现配置储能,发挥储能“一站多用”的共享作用。
三、加大储能产业企业科技创新支持
6.支持储能技术引进。
对储能产业企业从国务院及各部委直属的科研院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引进储能领域技术,按合同当年实际支付技术交易费用的50%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支持建设储能产业研究院。
对企业与“双一流”建设高校在唐共建(或“双一流”建设高校独立建设)储能产业研究院,并经市级部门认定或挂牌,且每年度与唐山本地企业技术转让或技术服务合同实际发生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合同实际发生额的10%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8.支持储能创新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储能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示范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金补助。
9.支持储能产品创新。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首台(套)储能产业相关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
10.支持储能企业研发投入。
储能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符合政策规定的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同时,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符合条件的储能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四、强化新型储能产业要素保障
11.强化土地要素保障。
在空间规划统筹、土地要素保障方面给予支持。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协调作用,落实“多规合一”,将储能产业相关项目专项规划建设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为项目建设提供空间保障。
12.提升工业用电峰谷电价价差。
支持我市工商业用电高峰和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下浮动幅度提升到70%,降低新型储能项目购电成本。
13.加大对储能产业投融资支持力度。
扩大储能产业债券融资规模,积极引导和支持储能产业企业运用债券和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推动其申请发行各类专项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券融资工具。支持有市场、有前景、有竞争力的储能产业民营企业利用国家债券增信工具进行债券融资,鼓励挂牌企业利用雄安股权交易所进行债权融资。
14.加强新型储能领域合作。
鼓励在唐企事业单位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和国际标准研究,依托国内知名院校与储能产业企业共同建设唐山新型化学储能及氢能研究开发机构。支持全球储能企业在唐设立研发中心或联合本市企业开展储能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
15.推进新型储能领域人才建设。
加强新型储能产业领军人才引进,为在唐创新创业储能产业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和全面保障,加快培养储能领域“高精尖缺”人才,增强储能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自主创新能力。对我市引进和培养的储能领域高层次人才发放“凤凰英才服务卡”,实行市民化待遇,持卡人凭卡可直接办理户口准入、社保结转、住房公积金手续、享受医疗保障“绿色通道”等待遇,为我市储能高层次人才提供便捷服务。对引进来唐储能企业(不含中省驻唐企业)就职的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35周岁以下,含唐山籍),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租房补贴,期限为1年。
此意见与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未涉及的原有政策,按照原政策条款继续执行。
以上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承担具体解释工作。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与其政策不一致的,以新颁布政策为准。
《唐山市关于加快推进储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2024年修订版)》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快推进全市新能源体系建设,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单位对《唐山市关于加快推进储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唐山市关于加快推进储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2024年修订版)》。
二、支持对象和范围
本意见所指新型储能产业是指以电化学储能、压缩空气储能、飞轮储能、电磁储能、储氢等方式为主的独立、共享储能或用户侧储能等(抽水蓄能、新能源发电配建储能除外),以及储能材料、核心设备、系统集成、检测建设运维、储能应用、回收利用等储能制造业领域。
三、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共4个部分,明确了15条政策。
1.储能产业企业激励机制。明确了对“独角兽”储能产业企业、“专精特新”储能产业企业、单项冠军储能产业企业(储能产品)、新增规上储能产业企业等4个方面的激励机制政策。
2.加大储能项目政策引导。明确了支持“新能源+储能”一体化模式的开发,同时鼓励新能源发电企业采用购买或租赁方式获得共享储能电站服务。
3.加大储能产业企业科技创新支持。明确了在储能技术引进、建设储能产业研究院、储能创新平台建设、储能产品创新、储能企业研发投入等5个方面政策。
4.强化新型储能产业要素保障。明确了强化土地要素保障、提升工业用电峰谷电价价差、加大对储能产业投融资支持力度、加强新型储能领域合作、推进新型储能领域人才建设等5个方面政策。
来源:唐山市人民政府